民事简易诉讼程序
民事起诉简易程序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审理前的准备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2. 开庭审理 :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合议庭退庭评议等环节。
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3. 宣判与送达 :
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判决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是民事起诉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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